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厅派出核查组对新疆明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行为开展核查工作。经核查,该所在出具的新明境专审字[2022]024号专项审计报告中存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等问题。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和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该所暂停执业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岳爱民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业期限自4月12日起生效,至7月12日截止。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已经录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信用中国”,信息使用人可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官网“通知公告”栏目进行详细查询。
特此公告。
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