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职能

一、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自治区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自治区与各地、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完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自治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减免税规定和对自治区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殊的地方税减免事项;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和标准管理;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定自治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自治区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制定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自治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五、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开展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六、参与拟订自治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自治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制定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项扶贫资金。

七、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监督审核职责;牵头编制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自治区区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自治区本级和各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自治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负责制定全区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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