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治区修订印发《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自然灾害救灾管理主体、资金的管理职能部门以及绩效管理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自治区2018年制定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196号)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加强我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制定印发了《实施细则》。
问:自治区修订印发《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提出“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应急部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实施细则》。
问:《实施细则》与自治区2018年制定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196号)(以下简称196号文)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与196号文相比,主要有四方面的不同:一是资金来源不同。196号文所称的救助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筹集、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施细则》所称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指包含了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的资金;二是资金管理的主体不同。196号文所称救助资金的管理主体是财政和民政部门,随着职能转变,《实施细则》所称的救灾资金管理主体是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三是资金支出范围不同。《实施细则》在196号文所述资金支出范围的基础上,对资金用途进行了更为精细的分类,同时扩展了范围,分为受灾人员救助、应急救灾、日常救灾及其他救灾事项等四大块。其中,受灾人员救助部分基本与196号文的资金支出范围一致,不同的是《实施细则》将“应急救灾”支出单列,包括购买救灾物资、救灾战备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过程中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实施细则》首次将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作为“日常救灾”支出单列;四是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同。《实施细则》详细地对资金安排、申请和拨付的流程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要求。
问:《实施细则》实施后,财政部门如何推进实施工作?
答:自治区财政部门不仅要持续完善财政法治建设,还要压实财政执法、守法、普法的责任,形成财政法治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对于《实施细则》,要结合财政工作实际,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在组织申请资金、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确定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考核资金绩效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