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拟定,于2023年5月印发执行。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推进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2003年5月,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库〔2003〕24号),执行至今已有20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工作持续深入开展,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也在适应发展中不断规范收缴行为提升管理水平,但前期出台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政策已不适用或实质性废止,亟需出台符合当前工作实际、规范收缴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二、政策出台依据
自治区财政厅以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征求了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各地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借鉴陕西省、安徽省的经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9章43条,明确了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收缴原则、账户管理、资金收缴管理、票据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尤其是结合当前社会科技发展实际,明确了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使用管理和电子化缴款内容,定义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概念,明确与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化收缴的流程。
(二)新旧办法的主要区别。
1.制定办法的依据不同。原办法是根据2002年自治区开展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相关文件制定,随着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推进,非税收入管理实践不断丰富,经过20多年的积累,中央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新办法就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及非税收入电子化管理有关政策要求制定。
2.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原办法仅适用于自治区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新办法适用自治区各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3.办法明确的主管部门不同。原办法并未明确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新办法明确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职责。
4.办法对银行账户的管理要求不同。较原办法,新办法对银行账户管理的要求更加明确,在账户的开立、核算、汇划清算、以及账户利息收入的管理等方面更加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
5.办法在具体收缴业务方面有较大的不同。原办法主要是基于纸质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基础上,对非税收入收缴的具体工作流程作出规定,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是围绕纸质票据的流转开展收缴工作。新办法增加了基于电子非税票据的收缴工作流程,明确了短信付款、缴款二维码扫码付款等多种缴款方式,以及网银支付、手机支付等多种缴费渠道,确定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生成、传输、存储、打印、下载的信息流程。明确电子缴款通知单可作为转账支付凭证,按照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在加盖缴款人预留印鉴后办理转账和缴款确认。在跨行收缴方面,新办法明确当缴款人开户行和财政专户收款行不是同一家商业银行时,实行收单机构收缴清分模式。收单机构和代理银行按照指令进行资金的清分、划转、对账等交易工作。
6.办法在收入退付内容上不同。较原办法,新办法在收入退付上对适用退付的范围更明确,退付流程上更加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
7.办法在票据管理内容上不同。原办法主要是对纸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提出要求。新办法增加了电子非税票据的管理要求,明确电子非税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生成、发放、管理。
8.办法在监督管理内容上不同。如新办法在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内容中增加了负责选择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对其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内容。包括电子票和纸质票的管理要求。
9.办法在其他方面的不同。主要是新办法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要求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因非税收入项目情况复杂,属于一费一策,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也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划转后的具体征收流程,征收也必须按各自制定的征收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