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zt000000/2024-01558
  • 〔〕 号
  • 2024-09-11 16:41: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11 16:41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质效,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742,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二是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财政部门专项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对象分为个人和小微企业两类,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4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对上述贷款按照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外,地(州、市)财政部门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三是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支出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自治区每年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为地(州、市)、县(市、区)、国家级新区。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对示范区分档奖补,按各省绩效排名从高到低确定奖补档次,其中:西部地区第一档3个省,每省奖补总金额1亿元;第二档7个省,每省奖补总金额7500万元;第三档3个省,每省奖补总金额5000万元。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

四是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支出用于对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给予一定奖补,奖补金额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挂钩。

五是资金分配。主要明确中央财政普惠金融示范区奖补资金、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方式以及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分担方案。

六是预算和绩效管理。主要明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申报流程,并对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等工作提出细化要求。

七是附则。主要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责任编辑:

相关附件: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联稿件

  • 上一篇:
  • 下一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