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十字会
2.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红十字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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