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新疆财政厅办公室
咨询电话:0991——2359051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
邮政编码:830002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厅门户网站下载《新疆财政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填写完整信息,将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QQ邮箱(3380269040)提交。
2.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本《指南》下载《新疆财政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可采取邮寄、传真等方式发送至新疆财政厅办公室,并在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新疆财政厅办公室,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在特定情形下,申请人还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新疆财政厅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财政厅收到依申请公开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财政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财政厅办公室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财政厅办公室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表》后,财政厅办公室与申请人联系确认。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新疆财政厅”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附件2)。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