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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来源: 日期:2018-06-08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2012年5月第十届全国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人民团体,名称为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全国对外友协”。英译名为THE CHINESE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简称“CPAFFC”。

第二条 本会作为民间外交组织,代表中国人民在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广交深交朋友,奠定和扩大中国与世界各国友好关系的社会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争取广泛的国际支持。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工作宗旨。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友好工作,为实现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大业服务,致力于全人类团结进步的事业,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工 作

第五条 开展中外民间友好交往,组织代表团互访,举办纪念庆典,倡议和主办研讨会、洽谈会、论坛等交流活动,增进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建立信任,发展友谊。

第六条 推动国际合作,建立交流机制,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中外双方在经济、科技、人才等多领域的务实合作,为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条 开展中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文化艺术团体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促进中外文化互鉴,加深了解和友谊。

第八条 受政府委托,协调管理我国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的工作,推动中外地方和城市的交流与合作。作为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联合组织的成员,代表中国地方政府参与国际合作。

第九条 作为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具有全面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联合国的事务,积极参加其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活动,有效传递中国的信息。

第十条 发展中外民间友好力量,建立对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友协团体,联系各国对华友好人士、组织和社会团体,向为民间友好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士,分别授予“人民友好使者”荣誉称号、“人民友谊贡献奖”、中外两国友好使者荣誉称号和中外两国友好贡献奖。

第十一条 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人类共同安全的事业,声援各国人民争取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维护主权和安全的正义斗争。

第十二条 开展其他有关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友协团体,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属城市的对外友好协会可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各会员单位推举代表担任本会单位理事。如代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会员单位应该另行推举代表,并报全国友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本会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特邀理事,特邀理事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自动撤销其理事资格。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应该遵守本会章程,为实现本会宗旨而承担一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民间外交活动,并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在国际交往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除任期开始时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外,届中至少还应再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全国理事会的组成应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由上一届理事会与社会各界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 全国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向全国理事会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可决定组成人员的个别调整,但必须经下一次全国理事会追认。常务理事会可决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临时召集全国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的市、区、县,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对外友好协会。作为相应级别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区、县对外友协在业务工作上接受上一级对外友协的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二)本会举办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第六章 会 徽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徽由梅花图案和文字“友好”、“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CPAFFC”组成。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和纪念品上印制,也可制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国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经全国理事会会议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讨论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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