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办法
文号:新广规【2021】1号 有效性: 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维护广大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实现广播电视“不间断、高质量、重预防、保安全”的总目标,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自治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三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管理。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全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统筹规划安全播出和设施保护工作,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推进安全播出设施自动化、智能化管理,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防、物防、人防能力。
(二)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各专业实施细则,对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定期或适时进行安全播出检查,消除安全播出和设施保护的事故隐患,并对上级安全大检查提出的整改问题跟踪督查完成整改。
(三)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对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上报播出异态。
(五)开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法制宣传,定期上报工作信息。
(六)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指导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协调配合。
(七)组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设施保护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基层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监测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和监测监管职责:
(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安全监测中心负责对全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情况监测,对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汇总上报、督促整改,指导各地(州)、县(市)监测机构调查分析一般事故、较大事件。
(二)各地(州)、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组建监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一般事故、较大事件调查分析,汇总上报,协助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对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二)落实本单位安全播出工作责任制。
(三)负责本单位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鉴定、维护、更新和技术升级等工作。
(四)负责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分析、记录、上报和整改等工作。
(五)配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监测中心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调查。
(六)建立健全本单位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安全播出考核、奖惩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七)组织本单位安全播出岗位培训,做到熟悉业务、熟练操作,具备独立处理应急问题能力,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处理不当、不及时造成连续安全播出事故的人员,视情形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等相应处理。
第七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均须成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监测部门、有线电视、IPTV运营商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本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日常事务。
第三章 技术保障
第八条 各级广播电视监测部门要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设施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部供电及发电机配备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该级该类播出单位要求,配电柜符合双回路设计,供电状态有远程监测监看。配电柜到播出机房机柜应采用两条不同路由供电,播出机房主备播出设备不得从同一路由电源取电。
(二)播出系统外来信号源须有不同来源不同路由的主备信号源,且能切换、故障报警。信号源使用单位负责对主备信号源质量监听监看,发现信号源质量问题,第一时间告知上游单位,信号源影响安全播出质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三)播出及发射系统须有独立的主备系统相互备份。
(四)信号源、播出系统、供配电应避免存在单一节点。
(五)播出、传输、覆盖信息网络系统须符合等级保护有关规定。系统登录须做到每个人使用独立的账号、密码。
(六)完善节目监听监看,防止播出信号被篡改、插播等。
(七)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条 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及IPTV集成播控单位、传输服务单位、IPTV运营主体应根据监测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将节目信号传送到监管部门指定地点和监管平台上。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要成立安全保护工作机构、明确安全保护工作责任人、配备安保人员等措施提高人防水平。建成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检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安全保护技术防范设施,设置车辆阻挡装置、应急用品、行包寄存柜等物防设施。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建立运行维护组织架构,理顺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立相应的管理目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职责明确到人,责任落实到岗。
第十三条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安排专人值班,监测、统计、分析全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情况和播出质量。出现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及时向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迅速开展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方案,根据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要求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职能部门或者监测监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须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要制定运行维护计划,技术系统按周、月、季、年进行例行维护和预防性维护,保证广播电视播出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监测信号的保存时间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十七条 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自治区级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重要保障期间加强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重要保障期前制定保障预案,做好动员部署、技术准备和安全防范。
第二十条 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各项要求,强化值守和监测,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带班领导应当现场指挥,在人员、设备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重要保障期以及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不得进行软硬件和参数配置调整等操作。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应急专家组,制定应急保障预案。
第二十七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须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程,定期开展演练。同时与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工作范围、职责等。
第二十八条 重大活动应急保障要求:
(一)制定重大活动应急保障预案,预案包括任务前的准备、任务中的保障措施和突发故障、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二)成立重大活动应急工作小组,明确小组成员分工。
(三)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四)协调电力供应、信号传输、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为重大任务提供保障支持。
(五)执行重大活动应急保障时,应配置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提供保障服务,必要时可邀请专业运行维护团队进行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要求:
(一)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信号保障应急预案、发射机故障应急预案、IPTV安全播出预案、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报本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三)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应急演练过程进行分析和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四)遇到运行维护人员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联络专业运行维护团队予以解决。
第三十条 应急保障事件处置结束后做好原因分析、总结,并形成记录文件。
第七章 事件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按照相关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事故扩大。
第三十二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按照《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安全播出较大事件、重大事故,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应在事件、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送事故报告单,12小时内向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简要书面报告,24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监测部门在监测、接报事件事故后,应核实事件事故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并根据事件事故的影响程度逐级向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对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应在事件、事故发生4小时内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简要书面报告,12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事件、事故书面报告应说明事件、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影响的频率(频道)、节目、设备、停播时长,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包括起因、性质、造成的损失等,必要时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件、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报告单位应根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件、事故排查和处理情况,如发现报告的事件、事故信息有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组织开展相关事件、事故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事件、事故涉及人员责任的,应查明导致事件、事故发生和处置不当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广播电视设施受损案件信息报送和处置要求:
(一)可能影响地(州)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设施受损案件,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自治区广播电视局,12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影响范围和程度较小的其他类型广播电视受损案件按照季度填报。
(二)及时启用备份设备,恢复受损广播电视设施功能,将安全播出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联合公安机关打击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四)按照行业标准,重新建设广播电视设施。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落实安全播出专项资金,组织安全播出培训,建立奖惩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进行表扬。
第四十一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出现安全播出停播责任事故和设施保护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及时修订预案和组织开展演练,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安全播出和设施损毁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和事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性质给予通报、下达整改通知或约谈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一般事故,由地(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下达整改通知,根据情况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