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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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广播电视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4-19 18:47:00 作者: 来源: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新广20242


    各地、州、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广播电视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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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广播电视行业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规范和加强广播电视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广播电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通过建立广播电视行业信用监管对象名单库,记录、整合、分析行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依据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的不同,对监管对象采取不同频次、力度和内容的监管措施,实施信用奖惩,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使用和监管,以及信用评价、信用等级评定和应用。

第四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评价、精准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疆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主体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定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疆广播电视行业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用主体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确定调整辖区内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信用评级结果应用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下列信用信息应当依法依规予以采纳、归集:

(一)有关广播电视行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有关广播电视行业的表彰信息;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参与评奖、评优结果信息;

(五)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出资相关信息;

(六)其他应当纳入监管的信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单位的信用信息共享,整合采集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信用信息。同时鼓励社会各方提供各类信用信息。

    第七条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差)四个等级:

(一)A级(优秀):信用分值90分(含)以上;

    (二)B级(良好):信用分值75分(含)至90分;

(三)C级(中等):表示守法诚信一般,有一定风险,有不确定因素,信用分值60分(含)以上至75分;

(四)D级(差):表示守法诚信较差,有很大风险,有很大不确定因素,信用分值60分以下。

参加评级的信用主体,初始赋分80分,根据评分标准计算最终得分并确定信用等级。

新申领许可证的信用主体初始赋分80分,自动判定为B级企业;对于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出现问题,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被依法依规纳入本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判定为D级。

    第八条全疆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信用主体所在地的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知晓信用主体影响其信用等级的信用信息或对信用主体做出影响其信用等级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地(州、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地(州、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确认信用等级。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或地(州、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确认工作由治区广播电视局或地(州、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负责。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自身掌握的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信用等级决定进行修正。

第九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与日常监管、重点监管等有机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主体,检查形式和频次规定如下: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实行信任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可免于检查或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实行一般监管,每年按照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接至其整改到位。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其整改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C级和D级信用主体,要及时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督促和帮助其及时整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将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作为其申报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财政补贴、评奖推优、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项时进行诚信守法情况审查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所管辖的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获得荣誉、投诉举报处理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信息共享至其他行业部门,并逐级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扩大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范围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当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信用主体的信息,并按照本办法切实履行好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引导信用主体树立并强化守法诚信经营的理念。

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认定部门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相关信用信息,重新计算信用评价结果。如复核过程中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异议申请人补充提供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在受理异议申请或者收到补充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应当完成复核工作并形成结论,以书面方式将异议申请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作出认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佐证材料。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后,可以重新计算其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 4月 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9日。

关联文件:关于《自治区广播电视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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