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疆少数民族语言影视译制机构译制生产管理工作,提高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质量,满足电视播出机构需求,使广大少数民族观众“看到、看懂、看好”更多的电视剧(含动画片),结合我区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和编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是指采用国家通用语言作为译制母版并获准许可在我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公开播出的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蒙古语、柯尔克孜语等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
第三条 用于少数民族语言译制生产的电视剧(含动画片),必须具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核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含《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引进剧发行许可证》。
第二章 译制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工作。
(一)根据全疆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播出需求,制定年度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任务指标分配方案;
(二)结合全疆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任务指标,制定年度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经费预算及分配方案;
(三)做好每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捐赠剧以及自购剧的审核、统计、整理、分发等工作;
(四)组织年度全疆少数民族语言优秀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片奖评选暨创优推进会;
(五)对全疆各级影视译制机构译制生产工作进度进行督查、统计和通报。
第五条 各地影视译制机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工作的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确保年度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任务指标的顺利完成。
(一)督查下属影视译制机构年内译制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二)对下属影视译制机构终审完成的剧目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译制完成剧目,填写由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统一印发的《地方影视剧译制片质量审查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影视剧质检中心进行质检定等。
(四)每年年底向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报送年度监管及完成情况报告,并对未完成任务的下属影视译制机构进行问责。
第三章 译制生产
第六条 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向各级影视译制机构提供的国家通用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母版,只能用于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未经授权不得在当地电视播出机构播出,更不能进行市场交易。
第七条 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统一购买并组织译制生产的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仅供我区相关电视播出机构播出使用。
第八条 各级影视译制机构如需自主购买或从其他渠道获得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母版,需提前向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申请备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译制。
第九条 新疆广播电视台作为我区译制剧播出主体,每年应当按照与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所签订的协议为其提供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母版以及相应数量的存储介质(蓝光光盘),同时每年年底需统计全年译制剧播出情况并反馈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第十条 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作为确保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正常播出的译制主体,须保质保量或超额完成年度译制生产任务。
(一)做好每年自购剧及配套译制剧存储介质(蓝光光盘)、节目卡片的采购、印刷、分发等工作;
(二)每年与新疆广播电视台协调双方译制生产片源事宜;
(三)管理母版磁带库;
(四)及时向地方影视译制机构提供译制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复制带,并做好邮寄(托运)、回收、送审等相关工作;
(五)在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区性的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业务交流活动。
第四章 质检验收
第十一条 为提高我区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质量,对全疆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质量进行质检验收并按甲乙等级支付译制生产经费(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译制剧甲级剧比例为70%、乙级剧比例为30%)。
第十二条 各地影视译制机构须按照每年年初下发的译制生产任务指标保质保量完成全年译制任务,译制剧的标准要达到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的质检要求和新疆广播电视台的播出要求。
(一)各地影视译制机构作为译制剧终审部门,在完成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任务后,须及时报送当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当地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报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进行质检定等,译制剧是否合格应以实际质检合格入库为准;
(二)因一般性质量问题导致质检不合格的,由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退回原影视译制机构限期修改补录后重新定等,重审仍不合格的追回预支译制生产经费,修改补录重审原则上只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质量标准如下:
(一)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剧本翻译要准确、流畅、有文采;符合少数民族语言习惯、语法、文学规律,语言风格与原片保持一致。用语要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法”标准。对专有名词和科技术语的翻译应以最新规范用词为准;
(三)配音演员对白应与剧中人物在年龄、性别、性格、口形、表情上相一致;语言流畅、吐字清晰、规范优美,感情真实、生动自然;要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正音法”标准;
(四)对白录音不得失真,不能有杂音;不同人物、不同场景的声音比例要适度并符合技术指标;配音演员应在原有音像质量的基础上加以美化,声音应清晰、明亮、柔和,回声、电话响声等特殊声音的处理要逼真;
(五)剪辑合成所扣除编辑的原片音乐、效果的编辑点要柔和,拟音要逼真,音乐、效果和拟音不得遗漏。对白、音乐、效果、拟音的合成比例不得失调,其他所有的声音不得压过台词,要保证台词的清晰度。合成要有较高的艺术性,口型必须对准,音响动效和谐一致,保持或高于原作品的艺术效果;
(六)译制导演要准确理解、把握剧情,分配角色要精准,避免一集电视剧出现一人多角色配音现象,实现翻译、配音、动效、技术合成最佳组合;
(七)片头、片尾及片中的字幕要清晰、规范,不得出现正字错误;
(八)译制剧的记录制式为625/50,PAL-D彩色电视制式,画面分辨率为高清1920×1080,引带要有10秒钟的空白保护,60秒钟的彩条及1000KH音频信号、30秒的无声黑场。节目实际长度以分、秒表示(实际长度应为从译制片头第一帧画面开始至片尾最后一帧画面为止),图像(特别是编辑点)要稳定,无闪烁或变色,无划伤,画面清晰、色彩自然,不失真,无过调,无明显杂波。
第十四条 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统一负责全疆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的质检定等工作。
(一)对各地影视译制机构终审完,经当地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过的译制剧进行质检定等。经质检的入库译制剧应符合新疆广播电视台的播出要求,对于入库后经新疆广播电视台审核仍不符合播出要求的,由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负责再次质检直至符合播出要求。
(二)严格执行“一集一审”的质量审查机制,确保译制完成剧质量上乘、导向正确、基调平稳、昂扬向上;
(三)按照思想性、艺术性、欣赏性“三统一”的要求,对各地影视译制机构的译制完成剧进行等级确认。
(四)质检等级仅作为核发译制生产经费的依据,不作任何获奖依据。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质检定等采用百分制标准,分为甲级、乙级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如下:
(一)100分为满分,其中译制剧的题材占10分,剧本翻译占30分,角色配音占40分,音效合成占20分;
(二)质检总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甲级,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乙级,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质检结果须经新疆广播影视译制中心负责人进行签字盖章认定后方可进行组织入库。
第五章 译制经费
第十六条 为扶持各地发展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工作,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将根据全疆各级影视译制机构上年度译制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结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提交译制生产经费方案,商财政部门转移支付下达预算。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为加强各级影视译制机构业务人员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学习,促进我区影视译制整体水平提高,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每年将举办一次全疆少数民族语言优秀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片奖评选暨创优推进会,对优秀译制剧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当年未按质检标准和时间进度完成任务的影视译制机构,次年将按比例缩减生产指标和经费预算;超额完成任务的,则相应增加下一年生产指标和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在译制生产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或重大差错的影视译制机构,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将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况予以告诫、扣发译制生产经费、取消译制生产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疆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剧(含动画片)译制生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2月27日由原新疆广播电影电视局印发的《新疆广播电影电视局少数民族语言影视剧译制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