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1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8〕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助南疆四地州以及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四)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协调组织和推动少数民族广播电视精品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的监管。
(七)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区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八)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九)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开展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一)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领导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节目传输中心,对其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研究起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指导广播电视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二)宣传处。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区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指导、协调少数民族语言影视剧译制工作;组织广播电视对外交流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广播电视项目的执行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节目进口、收录和管理工作。
(三)电视剧处。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进行申报备案、内容审查。
(四)传媒机构管理处。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广播电视行业消费维权及“扫黄打非”工作;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五)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
(六)媒体融合发展处。拟订广播电视重大改革措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对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出初审意见。
(七)科技处。拟订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政策、规划、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承办广播电视设施工程设计、安装许可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科技对外交流工作;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
(八)安全传输保障处。拟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播出工作,并与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协调无线电管理事宜。
(九)规划财务处。拟订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十)保卫处。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应急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行业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所属学校教育改革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行政编制67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领导信息:
刘月星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朱茂洲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张 铭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潘大光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节目传输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
张 宇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 刚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91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991-7100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