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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日期:2020-12-11 18:32:20 作者: 来源:媒体融合发展处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
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通告〔2017〕1号)。
四、受理机构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1103室
五、决定机构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许可证条件为:
1.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9.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本省(区、市)党委宣传部门验收。
八、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目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设区的市、县级广电行政部门请示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自治区直属单位)  

原件

3

纸质

1.主送单位为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 

2.正文应载明申请单位名称,并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开展业务,并给出审核意见;  

3.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份,无须装订成册。

许可申请报告

原件

3

纸质

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     

2.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开展业务。            

《许可证》申请

原件

3

纸质  

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复印件

3

纸质

1.(1)法人注册证书;(2)网站域名注册证书;(3)对照所申请或拟变更事项要求,对应提供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信息情况。    

2.相关证明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原件

3

纸质

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原件

3

纸质  

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原件

3

纸质

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原件

3

纸质

应提供人员情况介绍汇总表或人员简历。

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复印件

3

纸质

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复印件

3

纸质

九、申请接收
收件单位: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1103室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91号
邮编:830011
联系人:古丽米热
电话:0991-3637580
十、办理方式
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设区的市、县级广电行政部门,经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审批;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提交申请材料。
十一、办结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同意的,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二)批复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电话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证件及批复等送达。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保证材料内容真实、有效;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六、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及受理环节问题向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咨询,电话0991-3637580。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591号  邮编:830011
电话:0991-363757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91号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1103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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