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
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通告〔2017〕1号)。
四、受理机构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1103室
五、决定机构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许可证条件为:
1.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9.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本省(区、市)党委宣传部门验收。
八、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设区的市、县级广电行政部门请示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自治区直属单位) |
原件 |
3 |
纸质 |
1.主送单位为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 2.正文应载明申请单位名称,并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开展业务,并给出审核意见; 3.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三份,无须装订成册。 |
许可证申请报告 |
原件 |
3 |
纸质 |
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 2.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开展业务。 |
《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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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
复印件 |
3 |
纸质 |
1.(1)法人注册证书;(2)网站域名注册证书;(3)对照所申请或拟变更事项要求,对应提供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信息情况。 2.相关证明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
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
原件 |
3 |
纸质 |
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
原件 |
3 |
纸质 |
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
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
原件 |
3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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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
原件 |
3 |
纸质 |
应提供人员情况介绍汇总表或人员简历。 |
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3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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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
复印件 |
3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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