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电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116500000/2023-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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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法治建设及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我局结合广电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4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单位: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3637535

   真:0991-3637555

电子邮箱:xjgdjlaw1006@163.com

    附件: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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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规范和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广播电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确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实施与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使用和监管,以及信用评价、信用等级评定和应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通过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监管对象名单库,记录、整合、分析行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依据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的不同,对监管对象采取不同频次、力度和内容的监管措施,实施信用奖惩,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评价、精准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主体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定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疆广播电视行业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用主体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确定调整辖区内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信用评级结果应用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下列信用信息应当依法依规予以采纳、归集:

(一)有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有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表彰信息;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四)广播电视节目参与评奖、评优结果信息;

(五)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出资相关信息;

(六)其他应当纳入监管的信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单位的信用信息共享,整合采集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信用信息。同时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提供各类信用信息。

   第八条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差)四个等级:

(一)A级(优秀):信用分值90分(含)以上;

    (二)B级(良好):信用分值75分(含)至90分;

(三)C级(中等):表示守法诚信一般,有一定风险,有不确定因素,信用分值60分(含)以上至75分;

(四)D级(差):表示守法诚信较差,有很大风险,有很大不确定因素,信用分值60分以下。

参加评级的信用主体,初始赋分80分,根据评分标准计算最终得分并确定信用等级。

新申领许可证的信用主体初始赋分80分,自动判定为B级企业;对于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出现问题,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被依法依规纳入本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判定为D级。

    第九条全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信用主体所在地的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自知晓信用主体影响其信用等级的信用信息或对信用主体做出影响其信用等级的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地(州、市)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地(州、市)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确认信用等级。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或地(州、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确认工作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或地(州、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自身掌握的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对下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作出的信用等级决定进行修正。

第十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与日常监管、重点监管等有机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主体,检查形式和频次规定如下: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实行信用承诺监管,信用主体主动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合法经营的承诺及相关材料,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可免于检查或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实行一般监管,每年按照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接至其整改到位。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其整改到位。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C级和D级信用主体,要及时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督促和帮助其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作为其申报政策扶持、资金扶持、财政补贴、评奖推优,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项时进行诚信守法情况审查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所管辖的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获得荣誉、投诉举报处理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与同级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其他有关部门共享,扩大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范围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当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信用主体的信息,并按照本办法切实履行好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引导信用主体树立并强化守法诚信经营的理念。

第十六条信用主体可以通过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政务网站查询其信用等级,并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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