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关于《自治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的制定说明
为加强我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起草制定了《自治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根据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的文件规定,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对疆内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有着监督管理、审查的职责。
近年来,我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发展迅速。目前,我区有10家网站和85家县级融媒体中心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兵团2家持证网站由我局代管。据统计,在疆内注册运营的维吾尔语和哈萨克语视听类微信小程序23个,仅有1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我区传播视听节目的APP共20个,有8个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进行登记备案。除此之外,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注册的自媒体更是不计其数。
这些服务机构在不断满足广大网民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风险和隐患。一是部分机构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二是部分非法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存在涉政涉恐涉宗教等有害内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三是个别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涉及侵权、盗播,扰乱行业秩序。
进入信息时代,网络空间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新空间,拥有清朗的网络空间是大家共同的心愿。当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几年暂未出台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的行政法规,结合我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实际,制定了《自治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方位加强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监管。”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全面履行开办主体职责,认真落实好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严把播出关,制作播出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五)《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请各省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视听节目直播行为的管理。”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先后面向局系统内部(电视剧处、传媒机构管理处、媒体融合发展处、人事处、安全传输保障处、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新疆广播电视台、新疆日报社(集团)及全疆14个地(州、市)广播电视局、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同时通过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回复修改意见建议9条,采纳7条,2条未采用(原因详见《〈自治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汇总表》)。经过反复修订、完善,现已通过局法规部门审核。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2023年8月30日上午,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刘月星主持召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党组2023年第22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会议要求,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按会议提出的修改建议修改完善后印发执行。
五、主要内容和说明
《自治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共分为二十一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六条分别阐述了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与调整对象、尊法守法基本义务、二为方向和双效统一原则、隐私保护、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第七条明确了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导向;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分别从落实主体责任、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节目内容播前审核制度、重播重审制度、节目信息核查制度、视听节目直播备案管理,明确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职责以及需要落实的各类制度要求;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从禁载内容、特殊内容把关、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视听译制节目管理、版权保护等方面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九条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内容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要求;第二十条明确了行业监管职责;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施行时间。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