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
为加强全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安全播出工作的总体要求、总体思路及各重要播出环节在系统配置、运行管理、应急处置、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安全播出工作制度,全面提高全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术运行水平、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一直以来,广播电视作为党和国家的宣传喉舌,必须确保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到的时政、经济等信息准确、完整。但在播出、传输过程中,可能出现设备维护不到位等情况,造成广播电视安全事件事故,所以安全播出对于广播电视来说是重中之重的工作,为实现广播电视“不间断、高质量、重预防、保安全”的目标,必须不断完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三、制定的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3月23日总局令第62号)、《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14年4月总局令第62号)、《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21年3月总局令第62号)。
四、起草的过程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借鉴其他省区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自治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办法》。2021年6月11日,书面征求了34家单位部门的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2条,其中,采纳1条,部分采纳3条。
五、主要内容及说明
《自治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二条说明编制目的和编制依据等;第二章单位职责,第三条至第七条明确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广播电视监测部门和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等;第三章技术保障,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设施系统保障要求等;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二至第十六条明确自治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运维管理要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运行维护保障机制及保障措施等;第五章重要保障期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前、中、后各时段的保障要求等;第六章应急保障,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明确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应急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等;第七章事件事故处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九条明确事件事故的分级保障要求、事件事故的信息上报机制和处置要求等;第八章奖惩,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明确落实各级安全播出专项资金,建立奖惩制度,根据安全播出情况,给与相应的奖励或处罚措施等。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办法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