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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相关医药企业加快开展自治区医药
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企业守信承诺
上传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和《关于建立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新医保〔2020〕136号)要求,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先后于2021年1月19日、2月4日、2月10日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发布了系列通知,要求我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的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区地联动阳光采购以及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临时备案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药品和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配送企业等,要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并在规定时间节点按要求上传企业守信承诺书。目前已经迫近提交企业守信承诺书的最终期限,但仍有部分医药企业至今未通过指定渠道提交或提交守信承诺书审核不合格(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现督促相关医药企业加快开展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企业守信承诺上传工作,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6月1日起,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含未上传、已上传但未提交、已提交但审核未通过且未再次提交,下同)的企业,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将予以撤网。特别是对逾期未提交企业守信承诺书的,视同为拒绝承诺守信经营,其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注册资格全部注销、中标挂网产品全部撤网。
二、6月1日后,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再次梳理汇总“拒绝承诺守信经营的企业”清单,并及时通报反馈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届时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知相关医疗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三、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认真研判与评估未按时提交守信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关于建立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新医保〔2020〕136号)要求纳入信用评价。
请各医药企业高度重视、积极落实、相互通报,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学习,加快推进我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企业守信承诺上传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未提交守信承诺书医药企业名录一览表
2.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http://202.100.182.111:8090/info/1636/2586.htm)
3.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http://202.100.182.111:8090/info/1635/2624.htm)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