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资讯 > 政策法规 > 工程建设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10-24 23:19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工作的通知

新建建函〔2023〕15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负责制,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构建公开、公平、诚信、择优的建筑市场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新建建〔20218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定试点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评定分离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其它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试点工作,不得变相开展试点工作。

二、切实提升招标文件编制质量。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依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定标标准和定标因素,按照《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导规则(试行)》制定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招标项目实际需求的定标方案。定标方案应纳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强化定标过程管理。招标人应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单位内部程序控制要求,在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应组建监督小组,同时应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处理投诉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的管理,防止腐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规范定标委员会行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因素和定标方法,客观、公正地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定标因素和定标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监督小组应对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并在定标报告中予以记录。定标过程应同步录音录像,并进行归档与保存。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核查定标方法选择、定标因素设置、定标委员会组成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定标理由充分性、定标程序的合法性,通过约谈、发函、责令整改等方式,对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行为进行纠正和规范。严厉打击借评定分离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以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虚假招标行为,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对查实的违纪违法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622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