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在评标办法中应用的通知
新建建函〔2022〕34号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评标办法中的应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新建规〔2022〕4号)规定,现决定对原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评标办法中的应用标准进行如下调整:对《关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评标办法中应用的通知》(新建建〔2021〕12号)中“企业信用得分=信用分值÷140×10”调整为“企业信用得分=信用分值÷150×10”。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