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
部分内容的通知
新建建函〔202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按照《关于推进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21】128号)要求,为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现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新建建函【2021】130号)(以下简称《监理若干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一、将《监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已经在其他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监理职务的”调整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已经在其他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监理职务的”。
二、将《监理若干规定》附表1资格审查内容第九项“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为专职人员,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时,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监理职务”调整为“专业监理工程师为专职人员,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时,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监理职务"。
三、将《监理若干规定》附表2企业综合实力及报价内容第六项企业信用评价中“以公告发布前一日动态得分为准”调整为“以投标截止时得分为准”。
请各地州市严格执行修订后的《监理若干规定》,做好监理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各项工作要求,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