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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管理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统一抽取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1 19:25

关于规范管理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统一抽取使用的通知

[2019]33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为不断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水平,自治区财政厅已于2019年1月完善了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按照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业务功能

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具有评审专家选聘、评审专家信息变更、评审专家抽取、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等功能,实现了一个系统,资源共享,分设自治区本级库、地州市和县区市子库,各库共同组成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抽取权限由各机构管理员授权。自治区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抽取行为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共享抽取使用,即由需要使用共享子库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提起申请,由被共享子库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实现共享。

二、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共用的要求,并结合本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的实际需要,自2019年4月15日起,通过 “新疆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xinjiang.com)进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线抽取管理。

(二)除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含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抽取单位)应当根据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要求,按照“谁抽取、谁负责”的原则,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的“专家抽取”模块(以下称专家抽取系统),从自治区财政厅依法统一建设的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抽取单位不得从自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规定,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活动等环节的监督。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评审专家库中相关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抽取单位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评审地点为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开标地点,抽取单位在专家抽取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时不得另外填写其他集中地点。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取业务流程

(一)统一抽取语音号码和短信号码

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语音通知号码统一为95078001368。若语音出现故障,则采用发送以95为开头的短信应急通知。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回避或请假方法

评审专家在应答后因事需要回避或请假的,应自行在系统中请假或者按要求回复短信请假;评审专家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的,抽取机构可拒绝该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由抽取机构在系统代申请回避或请假,并依法在系统中启动补足抽取工作。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权限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的抽取权限由各级机构管理员授权。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抽取权限内依法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具体操作详见《专家抽取操作指南》(可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下载),请各抽取机构自行下载学习使用。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和规范抽取管理。建设自治区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专家抽取系统,是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抽取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按照本通知规范管理本地区、本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各抽取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完成本地现有评审专家资源在线入库工作,切实推进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抽取评审专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评审专家抽取行为(包括异地抽取)的事后监督检查。对于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抽取、选定和使用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采购人应当认真履行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主体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抽取、选定和评价评审专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审核流程,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抽取、选定和使用评审专家的流程、规则和要求。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兵团各师市共同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共用工作。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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