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典当行年审工作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各地州市监管部门从全区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中抽取1/3进行了年审。
经各地州市监管部门审核,12家年审结果为A类,19家年审结果为B类,14家年审结果为不通过。
现将2020年度全区典当行年审情况(第二批)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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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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