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新财综[2022]4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同意,现将《自治区党委金融办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应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以实施购买服务,但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拨款的依据。
二、独立核算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得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自治区党委金融办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自治区党委金融办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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