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信息,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报道工作,参照中央八项规定对新闻报送工作改进的具体要求,针对我局信息编写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务信息是领导决策的依据之一,是反映机关工作的窗口,对党政机关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进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做好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工作,发挥政务信息在支持决策、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职责:围绕中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地反映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举措、新成绩、新困难和新问题,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推动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各地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之间相互联系和交流。
第四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决策、服务大局;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坚持及时高效、快捷畅通;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五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的服务对象:上级党政机关领导和本级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各金融机构、自治区相关部门,通报依法履职情况,加强互联互通。
第二章 政务信息的报送
第五条 信息报送要及时、全面、准确、规范
(一)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畅通信息收集渠道,规范审
核报送流程。把握时机,紧扣不同时期信息需求重点报送信息,情况、数据要有时效性。
(二)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金融业发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新思路和新建议,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全面性。
(三)信息要素齐全、事实清楚,反映的情况真实可靠,有根有据,事例、数字准确。
(四)行文主题鲜明,文题相符,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言简意赅,字词规范。
第六条 信息报送载体
(一)《信息专报》是通过政府内网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动态类、综合类信息,同时报送局领导参阅,属于上报信息。
报送内容主要包括:金融运行最新数据和自治区金融工作最新动态;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金融热点难点问题分析;调研工作成果;其他需要通过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反映的情况。
(二)《新疆金融工作》是向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地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系统反映金融工作重要情况的综合类信息。发送范围可以根据具体内容作相应调整。
报送内容主要包括:金融运行基本情况;金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金融热点问题分析;对金融工作的政策建议;领导讲话、调研报告等等。
(三)“官方网站信息报送”是向公众反映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作信息以及新闻动态、依申请公开的金融信息等。主要内容包括:、政策法规、监管事项等等。
第七条 信息的报送时限:各类动态信息应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送党委、政府、应急办,事态发展情况随时跟踪报送。其他政务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报送的渠道和体系。搭建政府职能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平台。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新疆证监局和各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按照“互通信息、整体联动、反映问题、服务决策”的要求,各金融机构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供本行业领域信息动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各金融机构传递工作信息,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加强对各地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信息工作的指导,与大中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信息交流合作,不断完善信息报送网络,拓宽信息采集范围(各地州、金融机构可通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邮箱xjjrb@163.com供稿)。
第九条 不断完善信息交流工作机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信息报送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员联络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会、联合举办相关研讨,组织信息学习培训等,加强信息工作的交流。
第三章 政务信息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办公室牵头负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各类政务信息的汇总、筛选、加工、上报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办公室由一名处级干部分管政务信息工作,设立政务信息专职岗位,具体负责政务信息采编。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信息的采集(含影像资料)、编制,由编制信息的处室(单位)负责人对拟报信息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到政治正确、内容真实、主题鲜明、逻辑清晰、文字简洁、定密合理,交送办公室分管信息负责人审发,重大信息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实行信息联络员制度。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处室分别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办公室备案),具体负责信息编制及报送工作的协调、开展,并为信息联络员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如参与会议、参加调研等)。
第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要按规定的数量编制信息及时送交办公室。原则上各处室(单位)每月提供信息不少于4篇(每周不少于一篇),鼓励处室多报信息。
第四章 政务信息的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工作实行通报制,由办公室每半年汇总各处室(单位)上报信息数量及被采用情况进行通报。《信息专报》、《新疆金融工作》采用信息每条计5分,被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信息每条加10分,被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质量评价分值可重复累计。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报送激励机制。鼓励各处报送对党委、政府领导决策有参考价值的分析类、问题类信息。凡上报信息被中办、国办,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对主要撰稿人给予表彰激励。按年度评选信息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情况作为各处室(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优秀信息员评选也作为年度个人评优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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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