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2020〕10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采集报送和发布管理制度》《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公路局、运管局、交通执法局、交投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的采集、报送、发布及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报送工作,交通运输厅制定了《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采集报送和发布管理制度》《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2日
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
采集报送和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的采集报送和发布工作,提高国省干线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交办公路〔2006〕451号)《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交办公路〔2018〕16号)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采集报送和发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工作。
第三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应与公路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按照“以管理推动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采集报送和发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的行业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厅路网中心”)负责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的发布,同时,受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业务监督考核,拟定建立完善各项信息报送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自治区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路段的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等工作,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第七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的最终审核。厅路网中心负责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第三章 出行服务信息的采集及时限
第八条 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包括公路基础信息、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公路养护施工信息、公路气象信息等四大类;
(一)公路基础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
路线名称、公路里程桩号,以及公路沿线主要城市和旅游景点的出入位置或编号、服务区设施与服务项目、公路收费站与收费标准信息等。自治区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季度报送至厅路网中心,由厅路网中心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网进行更新。
(二)公路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
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影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其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事件原因、影响路段、公路受损情况、预计通车时间,以及交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突发事件发生后不迟于事件发现后30分钟内完成上报。
(三)公路养护施工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
近期计划实施养护或改造的路线编号、路线名称、施工路段起止桩号、预计工期,以及交通组织措施、绕行方案、安全措施等。冬季道路封闭管制、管制时间、管制地点、预计通车时间。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在发生3日前,按照“谁管养、谁负责”“审批后即发布”的原则,及时上报。冬季道路封闭管制需在管制前1日上报。
(四)公路气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自治区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开展合作,尤其是因天气原因造成的计划性阻断等影响出行的状况,要立足超前防范,切实做好日常公路气象预报和重大公路气象预警工作,应在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上网填报;引发的国省干线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应在事件发现后2小时内上网填报。如系统维护、故障修复等原因不能及时上报的,系统恢复后应及时进行补报。
第四章 出行服务信息报送及发布
第九条 出行服务信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众出行后台管理工作平台”进行信息填报、审核、上报,并同步报送至厅路网中心“新疆路况及交通应急信息平台”。
第十条 厅路网中心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网、服务热线12328、96200、微信公众号、交通广播、短信平台、微博、小程序、客户端、直播平台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自治区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当地交通广播等多媒体手段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指派专职填报人员负责出行服务信息报送工作。将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纳入公路管理的日常业务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自治区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检查与培训工作,确保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高质量、高时效地填报,审核。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照本规定,对自治区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信息报送数量、质量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自治区各公路管理机构指各级公路管理局,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指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事业单位改革后,按照改革后确定的单位名称,继续由改革后的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1日。
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报送、处理、发布工作,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提高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交办公路〔2018〕16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过“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工作。
第三条 公路交通阻断包括公路交通阻塞和公路交通中断两种状态。
(一)公路交通阻塞指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路网运行受到影响但未达到交通中断的状态;行驶公路的车辆因某种原因处于低速行驶状态。
(二)公路交通中断是指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路无法通行或被迫封闭的状态;行驶公路的车辆因某种原因处于停滞状态。
公路交通阻塞和公路交通中断分类详细内容见附表1。
第四条 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分为计划类阻断信息和突发类阻断信息,其中计划类阻断信息分为计划类阻塞信息和计划类中断信息,突发类阻断信息分为突发类阻塞信息与突发类中断信息。
(一)计划类阻断信息
计划类阻塞信息是指由于公路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其他行业部门(单位)依法对国省干线的上跨下穿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导致国省干线公路(含收费站、服务区)处于公路交通阻塞状态的事件信息。
计划类中断信息是指由于公路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其他行业部门(单位)依法对国省干线的上跨下穿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导致国省干线公路(含收费站、服务区)处于公路交通中断状态的事件信息。
(二)突发类阻断信息
突发类阻塞信息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等)、事故灾难(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车辆故障、涉桥事故、涉隧事故等)、社会安全事件、临时性抢修施工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导致国省干线公路(含收费站、服务区)处于公路交通阻塞状态的事件信息。
突发类中断信息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等)、事故灾难(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车辆故障、涉桥事故、涉隧事故等)、社会安全事件、临时性抢修施工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导致国省干线公路(含收费站、服务区)处于公路交通中断状态的事件信息,或在公路网范围内发生严重影响路网运行与公众出行的突发类阻塞信息。
(三)突发类阻断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前款规定的信息。
(四)突发类阻塞信息和突发类中断信息根据事件发展和恢复,信息类型可以转换。
第五条 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应当做到信息准确全面,内容及时更新。自治区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公路巡查、基础设施检查,及时发现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上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行业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厅路网中心”)承担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接收、报告和对外发布工作,并将阻断信息推送厅属相关单位,同时,受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实施业务监督考核,建立完善信息报送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自治区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路段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等具体工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九条 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主要包括基本情况、阻断原因、处置措施、恢复时间等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号、阻断位置(起止桩号、阻断方向)、路况类型、发生(发现)时间、预计恢复时间、现场情况、管养单位、行政区域及影响邻省情况等,其中现场情况应尽可能包括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失情况,滞留人员和车辆情况,拥堵距离和时间、现场通行状况、路产损失(或路产数量)等;涉及桥梁隧道的事件应提供桥梁、隧道基本信息,报送基本情况应尽可能报送反映现场情况的图片或视频信息。
(二)阻断原因,包括计划性的公路以及桥隧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重大活动或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事故灾害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
(三)处置措施,包括交通管制措施、抢通方案、疏导方案、绕行方案、抢通力量、抢通投入、信息发布、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处置措施应尽可能详实,具备条件的,应包含详细的图表资料。
(四)恢复时间,包括应急处置结束时间,公路交通阻断事件解除的实际恢复时间。
第十条 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应符合《公路交通阻断信息表》(见附表2)的要求。
第十一条 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送:
(一)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核。
(二)突发类中断信息转为突发类阻塞信息或突发类阻塞信息转为突发类中断信息,按转换后信息类型审核与上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应当按下列要求报送:
(一)计划类阻断信息
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在发生三日前,按照“谁管养、谁负责”“审批后即发布”的原则,应及时上报。施工起止时间、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上报。涉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前后范围内的计划类阻断信息上报时应附具体工作方案。
(二)突发类阻塞信息
引发高速公路(含收费站、服务区)处于阻塞状态拥堵超过2公里,主线收费站排队长度超过500米且持续时间较长的突发类阻塞信息,应及时上报并附具体处置措施,不迟于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完成上报;引发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处于阻塞状态拥堵超过5公里、主线收费站排队长度超过1公里且持续时间较长的突发类阻塞信息,应及时上报并附具体处置措施,不迟于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完成上报。
引发高速公路(含收费站、服务区)处于阻塞状态拥堵未超过2公里但对路网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类阻塞信息,应及时上报,不迟于事件发现后30分钟内完成上报;引发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处于阻塞状态拥堵未超过5公里但对路网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类阻塞信息,应及时上报,不迟于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完成上报。
(三)突发类中断信息
引发高速公路(含收费站)处于中断状态或严重阻塞状态的突发类中断信息,应及时上报并附具体处置措施,不迟于事件发现后30分钟内完成上报;引发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处于中断状态或严重阻塞状态的突发类中断信息,应及时上报并附具体处置措施,不迟于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完成上报。
(四)因抢修作业、临时性施工养护等需要临时实施交通管制或封闭的,应及时上报,不迟于实施交通管制或封闭30分钟内完成上报。
(五)公路交通恢复信息应在交通恢复正常运行30分钟内完成上报。
(六)事件现场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主要信息上报,并及时补报。
(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因信息掌握不全面或无法及时获取全部信息,可在规定时限内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概况等主要信息先行上报,并及时更新。
(八)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在某路段内间断式发生或恢复、或事件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影响范围、里程桩号、路产损失等调整)、或阻断原因发生变化(引发原因、事件类型发生变更等)、或处置措施发生变化(管制措施和疏导方案等更改)以及恢复情况变化(抢通便道、部分恢复通行、全部恢复通行等),应按照时序逐段逐次报送并最终报送恢复信息。
(九)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接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后应及时研判,制定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监测、采集、整理、报送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国省干线公路阻断信息的质量审核制度,快速、准确、高效处理信息。
第十四条 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日常数据的分析研判,提高预报预警能力,并应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应通过“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填报、审核、上报,报送信息内容应包括阻断发生时间、管养单位、路线名称、路线编号、阻断位置(起止桩号、阻断方向)、阻断原因、处置措施及预计恢复时间等基本要素。
第十六条 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国省干线公路阻断信息的填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对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上报。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阻断信息必须经过本单位线下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送至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由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期间,按照相关通知要求,通过其他方式上报信息。
第十八条 负责报送或审核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单位和负责人有新增或调整的,及时调整用户名、初始密码和使用权限,并在3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厅路网中心,由厅路网中心报送至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公路基础数据由厅路网中心统一组织更新。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的管理,建立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严格对信息报送准确性和时效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送信息情况进行通报,并将信息报送工作情况纳入年底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升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实施细则,并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自治区各公路管理机构指各级公路管理局,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指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事业单位改革后,按照改革后确定的单位名称,继续由改革后的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有效期至2025年9月21日,2014年制定的《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的通知》(新交体法〔2014〕1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公路交通阻断分类表
类别 |
状态和采取措施 |
判定 |
||
路 |
双向封闭 |
中断 |
||
半幅封闭 |
某方向车辆无法通行 |
中断 |
||
某方向车辆可以通行,包括半幅双向通行 |
阻塞 |
|||
半幅部分车道封闭 |
阻塞 |
|||
主线(枢纽互通)分流 |
阻塞 |
|||
服 务 设 施 |
主线收费站 |
全部封闭 |
中断 |
|
部分车道封闭 |
阻塞 |
|||
间断放行 |
阻塞 |
|||
限车型放行 |
阻塞 |
|||
匝道收费站 |
一个路段或管理单位全部匝道收费站封闭 |
中断 |
||
连续多个匝道收费站封闭 |
阻塞 |
|||
封闭 |
阻塞 |
|||
间断放行 |
阻塞 |
|||
限车型放行 |
阻塞 |
|||
服务区 |
封闭 |
阻塞 |
||
达到接待容量限制 |
阻塞 |
|||
车 |
车辆停驶滞留 |
中断 |
||
车辆低速行驶 |
阻塞 |
|||
公路、收费站对车辆间断放行 |
阻塞 |
|||
公路、收费站对车辆限车型放行 |
阻塞 |
备注:公路交通阻塞是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公路网运行受到影响但未达到交通中断的状态
附表2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表
一、基本情况 |
|||||
路线名称 |
|
路线编号 |
|
||
路况类型 |
计划类阻塞□ 计划类中断□ 突发类阻塞□ 突发类中断□ |
||||
涉桥□(复选) 涉隧□(复选) |
|||||
阻断(事件)位置 |
|
事件起讫桩号 |
K + 至K + (可单一桩号) |
||
阻断发生方向 |
|
管制/受影响起讫桩号 |
K + 至K + |
||
行政区域 |
省 市 县 |
管理单位及电话 |
|
||
填报部门 |
|
联系电话 |
|
||
影响邻省 |
1. ;2. ;3. |
||||
现场照片 |
(上传) |
现场视频 |
(上传) |
||
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
||
发现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预计恢复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现场情况描述 |
(文字描述,涉及桥梁、隧道的事件应提供桥梁、隧道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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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人)亡 (人) 毁坏车辆 (辆) 滞留人员 (人) 滞留车辆 (辆) 拥堵情况 (公里) 路产损失 (万元/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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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断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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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类 |
1公路施工养护☑ 2桥梁施工养护□ 3隧道施工养护□ 4重大活动□ 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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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类 |
地质灾害 |
1崩塌□ 2滑坡□ 3洪水□ 4泥石流□ 5地面塌陷、沉降或开裂□ 6其他: |
|||
重大灾害 |
1地震□ 2海啸□ 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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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 |
1降雨(积水)□ 2雾霾□ 3降雪(积雪)□ 4风吹雪□ 5结冰□ 6台风□ 7大风(横风)□ 8沙尘□ 9冰雹□ 10高温□ 11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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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害 |
1车辆交通事故□ 2危险品泄漏□ 3车辆故障□ 4涉桥事故□ 5涉隧事故□ 6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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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抢修作业与临时性施工养护□ 2车流量大□ 3收费争议□ 4执法事件□ 5服务区事件□ 6执行警备任务□ 7设备故障□ 8治安事件□ 9安检□ 10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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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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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交通管制措施、抢通方案、疏导方案、绕行方案、抢通力量、抢通投入、信息发布、处置联系人与联系方式情况等;处置措施应尽可能详实,应包含详细的图表资料;间断式发生或恢复需多次更新、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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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恢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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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应急处置结束后恢复时间和恢复状态) 年 月 日 时 分(恢复正常通行时恢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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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状态 |
间断式恢复需逐段逐次更新 |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采集报送和发布管理制度》《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