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2020〕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和交通运输部提出的“2020年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全部通客车”的明确要求,切实提升自治区农村客运服务品质和服务能力,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支撑,经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农村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农村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客运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村客运是指依法取得客运经营行政许可,服务范围为县(市)境内或毗邻县(市)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经营活动。农村客运经营模式包括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假日班车、隔日班车、预约定制服务等方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经营者、农村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提供的农村客运服务行为。
第二章 农村客运经营者
第四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设立安全、运营等管理机构,有健
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等。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完善运营线路、车辆、驾驶员等台账、档案,同时应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定期维护车辆,保证车辆技术等级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六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为旅客提供连续服务,制定完善的服务规范和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章 农村客运车辆
第七条 客运车辆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2016)《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8)等标准要求,安装车辆动态监控设备,配置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保持技术性能良好。
第八条 客运车辆手续合法、齐全、有效,按规定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身显著位置标注企业名称、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九条 客运车辆车容整洁、车内卫生良好;车内座椅及安全带、靠背、扶手等装置齐全有效、安装牢固,无凸出尖锐部分;门窗玻璃无缺损,开关轻便,密封良好;车厢内有禁止吸烟、文明乘车等温馨提示。
第四章 农村汽车客运站场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应取得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机关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和旅客进站安检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应急设备。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应按规定配置旅客购票、候车等服务设施,站场环境整洁卫生,站内厕所卫生状况良好,并免费提供使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可根据客流量,采取流水或定时发班的方式运营。
第十三条 在保障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可根据市场需要,拓展旅游集散、邮政快递、物流配送、餐饮零售等服务功能,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候车亭(招呼站)服务功能完好,定期打扫、巡检、维护,制止堆放杂物、乱涂乱画等行为。
第五章 农村客运车辆驾驶人员
第十五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严禁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行车途中应做到起步、行车、停车操作平稳; 驾车时严禁接打手机、吸烟、饮食、闲谈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熟悉其营运线路的道路情况;营运时必须携带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发车前要做好行车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服务用语提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语言应简练、通俗易懂,口齿清楚,统一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少数民族聚集地区,鼓励驾驶员使用双语服务。
第十八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负责途经站点(招呼站、候车亭)上车乘客安全检查,严禁乘客携带违禁物品上车。
第十九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在车辆到站前应提前预报站名,并提醒乘客下车携带好自己的物品。对乘客遗留在车上的物品要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条 车辆在营运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改乘其他车辆,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客运执行当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标准。
第六章 电话预约农村客运
第二十二条 电话预约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机关核发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与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一致。
第二十三条 预约响应式车辆原则上采用7座以上车型,确有
困难的地区可采用5座车。
第二十四条 预约客运经营者应在村委会(服务点)张贴公示牌,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驾驶员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电话预约乘车。
第二十五条 预约客运经营者应当保证预约服务的连续性,接到预约电话后,应向旅客承诺预约响应时间,并在承诺的时间内到达预约地点。
第二十六条 时间和线路相同或相近的预约需求,可以开展拼车服务;拼车服务乘客人数和驾驶员总数不得超过车辆核载人数,拼车服务绕行距离不得超过原距离的50%以上。
第二十七条 乘客乘车时,驾驶员做好乘客安全检查,严禁乘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帮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注意乘车安全。车辆到达目的地,提醒乘客下车携带好自己的物品。对乘客遗留在车上的物品要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预约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泄露、传播预约乘客信息。
第二十九条 预约客运无法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可持续运营的,应当建立补贴机制,维持预约响应式农村客运服务可持续运营。应将预约响应式农村客运车辆纳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