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2023〕1 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近年来公路工程变更设计、审查、审批的实际情况,厅组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新交规〔2020〕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5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交通运输部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国、省道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并负责厅本级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管建的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成立设计变更领导小组,负责职责范围内设计变更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政策落实等工作,并应加强设计变更档案管理;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设计变更违规行为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到位;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设计变更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移动应用等信息化技术在设计变更各环节当中的应用,促进设计变更监督管理现代化。
(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及时批复设计变更文件,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条 项目法人具体负责设计变更的组织和管理。
(一)项目法人须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建设各方的管理职责,须载明设计变更原则,明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控制和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相关法律法规、正文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审查、申报或审批设计变更,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各种建设管理模式、融资模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申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环保、利于营运及养护管理为原则,不影响原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工程的可实施性,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及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原因的,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误、疏漏、缺失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
(二)在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前提下,可以降低投资或者节省土地,或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四)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由于地质、地形、文物、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六)由于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计;
(七)由于规划调整、实际需求和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导致公路功能定位较原设计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计。
(八)其他确需变更的原因。
第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或位置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十三)连续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隧道围岩级别及支护参数变更,围岩级别由Ⅲ级变更为Ⅴ级的,一般变更每次变更延米长度二车道单洞不超过140米,三车道单洞不超过125米,四车道单洞不超过110米;围岩级别由Ⅳ级变更为Ⅴ级的,一般变更每次变更延米长度二车道单洞不超过165米,三车道单洞不超过145米,四车道单洞不超过130米。超过一般变更规定延米长度或单项隧道围岩级别及支护参数变更费用变化超过500万的,按程序进行上报及审批,国家制定相关规定前以此数据为准;
设计变更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因素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设计变更。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因素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当分别划分为不同的设计变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也不得人为合并设计变更报批。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八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及程序。
厅本级公路建设项目,其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初审,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需报部审批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完成后报交通运输部。
各州、市(地)管建的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应按规定将重大设计变更报部审批,其余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各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PPP项目设计变更除遵守本办法外,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所有设计变更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原则进行处理。
厅本级PPP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组织专家评审,审查确认后,报项目社会资本方(含联合体成员)书面确认,填写《公路工程PPP项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申请表》,书面确认内容应包括新增资金来源的说明及承诺;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全程参与专家审查,并出具明确审查意见,无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明确意见的,不得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厅本级PPP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同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对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变更方案,审核预算。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制定一般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实施管理。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九条 为便于及时、全面掌握和动态控制设计变更总体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加强投资控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所有设计变更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厅建设管理处会同相关处室进行联合审查;报各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由各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项目法人应建立变更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管理台账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管理台账进行检查。
第十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经审查论证确认后统一由项目法人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对真实性负责。变更理由应充分,资料应详实。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设计文件进行实施,不得随意修改、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申请及理由应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形成书面确认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应在设计变更产生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资料包括:
(一)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费用估算等;
(二)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表;
(五)变更清单及总费用;
(六)交通运输部、相关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对于设计变更理由充分、变更方案明确的,项目法人可以直接上报设计变更文件。相关审批部门视具体情况可以进行一次性批复。
第十三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复后,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程序上报相关审批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项目法人审查意见、设计变更提出的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和原设计对应图纸以及分析对比说明材料;
(三)工程量、投资费用变化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以及对比说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文件及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自正式收到变更通知后,及时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一般设计变更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设计,对于规模特别大、技术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变更设计文件应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独立进行勘察、实验等工作,不得直接利用施工单位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 厅本级公路建设项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审批分为初审、上报、专项审查、厅技术会议审查、厅设计变更领导小组会议审议5个阶段,对于改变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增加互通立交、增加连接线以及涉及增加费用金额较大(2000万元以上)等设计变更,厅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应提请厅党委会会议研究审定。
(一)收到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申请后,交通主管部门应从资料是否齐全等方面对设计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受理流程,未通过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法人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
(二)设计变更申请受理后,厅建设管理处组织规划中心和造价局分别开展技术和造价审查。规划中心负责设计变更的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方案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节约性等。造价局负责设计变更费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预算项目是否合规、数量摘取是否准确、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定额采用是否正确等。各技术审查单位应出具明确审查意见。
(三)厅建设管理处对接技术审查意见汇总审核后,报请厅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厅技术审查会议,形成审查意见。
厅技术审查会议由厅分管领导主持,厅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项目法人汇报设计变更情况,审查单位(部门)说明审查意见,参会人员讨论并形成审查意见。项目法人应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编重新上报。
项目法人的说明要能够准确反映变更事项,包括变更的原由和依据、规模和费用、工作开展和审查情况、有关意见和建议等。汇报采用多媒体投影方式,要求图文并茂,包括反映现场的照片、必要的方案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的扫描图片等。
(四)厅技术审查会议通过后,由厅建设管理处形成汇报材料报设计变更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根据会议意见及相关规定形成处理文件。
设计变更审批需报请厅党委会会议研究审定的,由厅建设管理处向厅办公室提请上会。
第十六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审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七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同时书面报备相关审批部门,并在4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应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现场监测的实际数据并经项目法人现场机构确认的地质环境条件存在复杂性及不确定性的隧道等特殊工程,存在需调整设计、施工方案,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保证现场施工人员及结构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先行组织设计变更,但必须根据设计变更总量变化情况及时向相关审批部门上报设计变更申请,并在实施中做好动态设计和工程量统计,应重视相关影像资料收集和保存,以便说明工程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时或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预算应由具有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编制、审核,严格执行造价编制等规定,严把造价关,确保费用计算合理、真实。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预算按以下编制:
(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现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补充规定编制并核定。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及费率采用原设计文件批复时的基期价格及费率。
(二)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项目法人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预算价仅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不作为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部门不得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变更进行抽查,有权纠正或撤销不合理的设计变更。
未按规定程序、权限进行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严禁未批先建。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行为应纳入对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第二十五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不及时上报、批复设计变更,影响施工进度以及交竣工验收的;
(五)由于工作不认真,未能发现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变更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6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新交规〔2020〕12号)、《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期工程变化确认事宜的意见》(新交函〔2013〕26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