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
新交提〔2024〕23号 签发人:西尔艾力·外力
关于对自治区第十三届政协第二次会议第277号提案的答复
自治区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适度放开小微型客车道路运输营运资质的填》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就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与贵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向交通运输部咨询请示有关事项,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1年8月25日予以修订。一是对租赁车辆使用性质予以规范。明确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车辆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为了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与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区别开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车辆行驶证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二是明确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其经营边界将与出租汽车、包车客运等实行许可制的道路运输方式高度混淆,不仅会冲击出租汽车、包车客运市场,而且可能成为租赁经营者开展非法营运的制度漏洞,所以在借鉴山西、黑龙江、湖北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管理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并对违法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提案建议事项
(一)旅行社、旅游企业租用有备案的正规租赁车辆有关事项
经请示交通运输部有关业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持其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承租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持实际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五)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旅行社、旅游企业可以租用有备案的正规租赁车辆。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旅行社、旅游企业不得使用租用的租赁车辆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越野车、SUV、房车可以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
经请示交通运输部有关业务部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可以为符合要求并纳入交通运输部达标车型公告内的越野车、SUV、房车等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并使用持证车辆开展经营活动。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高度关注贵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厅已联合自治区公安厅、文旅厅印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旅游客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交发〔2024〕27号),文中明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文旅部门加强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持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经营行为,同时推进我区包车客运市场公平有序。
衷心感谢您对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16日
(联系人:念宸宇 0991-528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