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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公布

  • 时间:2023-02-20 10:53
  •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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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月15日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提出申报新疆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营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提出获奖组织使用新疆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时应当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新疆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提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新疆质量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提出新疆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组织负担。新疆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新疆质量奖设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引导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新疆质量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本办法所称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

第三条  新疆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组织负担。新疆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新疆质量奖设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

第五条  新疆质量奖对申报组织分类确定评价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评价标准执行。国家未制定评价标准的由办公室制订评价依据,经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疆质量奖的领导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提出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新疆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新疆质量奖评审规则、评价依据;(二)组织实施新疆质量奖的申报、评审、表彰工作;(三)组织开展新疆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培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四)组织建立评审专家队伍,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五)处理与新疆质量奖评选表彰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辖区内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异议调查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第九条  申报新疆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营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五)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第十条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第十一条  新疆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通知。在评审年度,由办公室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二)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将申报信息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三)审核推荐。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对经审核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并与申报材料一并送办公室。(四)资格审查。办公室应当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和审核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新疆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材料评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办公室应当组织建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意见,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名单。(六)陈述答辩。办公室应当组织建立陈述答辩评审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意见,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名单。(七)现场评审。办公室应当组织建立现场评审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八)审议。办公室应当根据评审情况形成评审报告,报送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投票产生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九)审定。对列入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新疆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申报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被异议组织的审核推荐单位进行异议调查。被异议组织的审核推荐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办公室。办公室经过审议,对异议情况作出认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通报审核推荐单位。异议审查期间,不影响有异议的申报组织参加评审。异议内容查证属实且属于申报条件禁止性规定的,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新疆质量奖的获奖组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十五条  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重复申报。

第四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义务,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七条  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行业、本辖区的获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使用新疆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时应当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新疆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  参与新疆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参与新疆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参与新疆质量奖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州、市)建立政府质量奖奖励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3〕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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