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确保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实现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现代治理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对我区依法管粮管储、保障全区粮食安全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制定背景
粮食安全,国之大者。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是维系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多次强调“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加快推进粮食安全地方立法。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提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疆,确保新疆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2020年7月4日,自治区党委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深入研究保障粮食安全工作,明确提出制定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2年7月7日,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再次强调要推动出台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同时,当前自治区粮食安全工作存在责任制考核对各地压力传导不够、粮食产业发展质量不高、粮食加工企业“小弱散”问题比较突出、科技投入少、“产购储加销”各环节结合不够紧密、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带动作用不强等问题,亟需通过制定《条例》,将近年来自治区粮食安全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探索与经验做法,提升到法治层面加以保障。
二、主要特点
《条例》的出台,是我区粮食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是完善保障粮食安全制度政策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治理进人了新阶段。《条例》坚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要求,立足问题导向、反映改革成果、引领改革方向、完善基本制度的立法思路,对全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作出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规范,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了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粮食安全保障管理工作制度框架,是全区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对我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
《条例》出台,是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的重要举指,是加快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推动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生动体现,必将对在更高层次上保障全区粮食安全产生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注重保护和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条例》将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作了相应的制度规定,贯穿了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落实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释放积极信号,对稳定广大种粮农民的预期,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坚持底线思维,突出加强政策性粮食的管理。政策性粮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条例》坚持底线思维,直面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了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补上了政策性粮食流通监管的短板弱项。
三是坚持宏观调控,更好地保障粮食供应稳定。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粮食保供稳工作实践,《条例》要求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优化丰富市场监管措施,强化粮食应急管理,保持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
四是坚持节粮爱粮,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节约粮食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和美德。《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度重视节约粮食和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指示,围绕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作规范,把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转化为法律规范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
三、主要内容
《条例》现有八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安全监管、应急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提出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粮食生产经营者、餐饮经营者粮食安全节约教育职责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章粮食生产。重点对粮食生产发展规划、耕地保护、粮食种植面积、粮食生产功能区、水资源保障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污染防治、种子保障、防灾体系、土地监管机制、科技增产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鼓励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出自治区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
第三章粮食储备。主要对储备体系及功能定位、储备规模、仓储设施建设、承储企业管理、储备粮的轮换和动用以及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进行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章粮食流通。重点对粮食市场体系、流通设施保护、运输能力保障、加工能力以及粮食收购进行规范,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并对粮食经营者行为规范和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粮食监管。主要对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追溯体系建设、库存检查与统计调查、信用档案、运输工具、包装材料、超标粮食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处置进行明确,提出了粮食生产经营者行为规范,明确了执法能力建设具体内容,并对执法检查措施和社会监督提出要求。
第六章应急保障。重点对粮食应急预案、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加工能力进行规范,明确了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消除的具体情况,并对救济保障提出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基于上位法正在制定、且相关领域的法规已有明确的规定,为不与上位法抵触,法律责任只做出指引性规定,明确了兜底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参照适用的情况和条例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