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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规范做好我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和《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取得暂行管理办法》(国语普测〔2013〕6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教育厅起草了《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取得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至: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学考部(乌鲁木齐市南昌路456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至:2213538647@QQ.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12日
附件: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取得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