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团委、自治区妇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明确提出“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新党办发〔2021〕39号)也就“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为何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团委、自治区妇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
《实施方案》不仅适用于自治区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中小学校课后服务的遴选、日常管理服务、动态调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也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青少年校外综合实践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基地等)参与当地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同时也对收费方式、经费管理进行了明确。
《实施方案》对参与中小学课后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质、从业人员资质、培训课程和信誉实力做出了具体规定。非学科机构须对应符合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主管部门的准入标准,并持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且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公开运营。从业人员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培训课程符合《自治区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定办法(试行)》(新教规〔2022〕1号)中对非学科类培训项目的基本要求,且培训材料已通过属地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信誉实力主要为办学行为规范,不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抽逃资金、拖欠教职工工资等情形;不存在被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等其他行政处罚情形;办学资金充足稳定。
四、遴选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要有哪些流程?
《实施方案》明确了具体遴选流程,主要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区域遴选非学科机构“白名单”程序,主要程序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发布遴选通告、符合资质的非学科机构和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主申报、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和教育专家进行评审、公示拟入围机构、公布“白名单”。第二部分学校招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程序,主要程序有:学校发布招选通告、列入区域“白名单”的非学科机构和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公益性机构申报项目、学校组织项目评议、学校公布入围项目、学校与入围机构(校外活动场所)签订服务合同。
五、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是怎么管理的?
《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引进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收费,可纳入课后服务费范围统一收取,也可单独纳入代收费范围收取,但不得重复收费。纳入课后服务费范围的,具体参照《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新教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代收费范围的,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各地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收费标准要明显低于非学科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学校不得加价获取利益;同时要根据引进的课时占学校课后服务时间比重情况进行折算,降低相应的课后服务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