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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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29 11:5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一、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试行》(新学位〔20151号),部分条款不再适应实际需求和现行规定等情况,自治区教育厅结合实际,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高校等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制定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按照随机抽取、突出重点、均衡兼顾、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重点为加强我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论文评议工作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论文名单,抽检范围为区内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

三、如何确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论文评议采取初评+复评机制专家按照评议要素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初评分送3位专家进行评议,初评结果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初评结果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进入复评环节,将再送另外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四、抽检结果如何使用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和专家评议意见由自治区教育厅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

(一)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反馈结果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嫌存在剽窃、伪造数据、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学位论文,一经查实将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进行处理。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点,责令限期整改。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联系方式:0991-760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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