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分局审批服务事项 | |||||||
序号 | 部门 | 服务事项 | 所需材料 | 审批时限 | 政务服务事项类别 | 政务服务事项性质 | 备注 |
1 | 开发区国土分局 | 规划预审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拟建项目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等); 2.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建设项目预选址意见 5.宗地图 6.选址论证文件 7.地形图 [ ]1/1000 [ ]1/10000 [ ]1/50000 8.单位营业执照 9.与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 |
7个工作日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给付等依申请实施的事项,以及为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事项 | |
2 | 开发区国土分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 1.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济社会发展局工作联系单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4.关于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报告中应包括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需要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三废”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工艺流程和设备配备情况,采取的运输方式和运输量,安全、防护及其他防护要求等) 5.建设项目建设依据(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6.已进行技术论证的,提供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含规划选址、踏勘论证、节地评价等) 7.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论证报告,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与编制或者修改的规划一并报规划批准机关审批(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8.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9.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原件),包括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批前公告、技术论证的时间,县市一级审批)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
3 | 开发区国土分局 | 土地出让手续 | 1.竞买申请书 2.竞买报价单 3.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竞买保证金缴费凭证 7.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竞买的决议 8.公司章程 9.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45个工作日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确认 | |
4 | 开发区国土分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询问笔录 3.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6.经济社会发展局立项批复 原件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 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 9.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加盖公章 10.交款发票(土地出让金)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契税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不征税证明资料 12.宗地图 原件 13.地籍调查表 原件 14.现场照片加盖公章 15.地名办文件 16.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确认 | |
5 | 开发区国土分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划拨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出让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4.(划拨类)征拨土地补偿费票据/(出让类)出让金票据 5.(划拨类)建设项目核准批复、(出让类)项目备案证明 6.需在规划用地阶段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提交规划评审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规划图(纸质版文本1本,4份总平图彩色1:1000比例,纸质版资料需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及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章,纸质版的扫描电子版,总平面图CAD2004版)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项目红线范围地形图(纸质版原件、纸质扫描电子版、CAD2004版;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9.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地震安全、文物保护、河道、电力高压走廊、防洪、民航、铁路、电信、市政管线、交通等,还需要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0.改建、扩建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原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11.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以上权利人的,需提供其他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含审批、公示、补正时间)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
6 | 开发区国土分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 1.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5.审定的规划方案及批复(原件) 6.(划拨类)建设项目核准批复、(出让类)项目备案证明 7.建筑立面效果图及鸟瞰图 8.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中的总说明、总平面、各层平面、各个立面图)及效果图(纸质版打印、加盖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章,并提供电子CAD版图) 9.改建、扩建工程,需提交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所有权证明 10.岩土勘察报告;(可提交承诺书) 11.涉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提交相关部门意见原件;(可提交承诺书) 12.环保、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有地块新建或改扩建项目)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政工程: 1.市政、道路、桥梁类 (1)书面申请(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4)施工图及电子文件(5)土地权属文件(6)电子版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7)相关管网现状资料 2.广告类 (1)书面申请(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施工图、现状平面定位图(注:必须是具有结构设计资 格单位设计)(4)产权证明,有关协议等(5)效果图 3.管线类 (1)书面申请(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现状地形图(cad,1:500或1:1000)(4)管线走向图(5)施工图(6)现状管网资料 ★★以上三类工程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实行批准、核准、备案的、提交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2.不需使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3.开发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纸质证明文件,其他建设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4.涉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提交相关部门意见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许可 | |
7 | 开发区国土分局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 | 1、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3、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划拨)《选址意见书》(出让)《规划设计条件》 5、审定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及批复文件(盖审核章的原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按原稿复印)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复印件按原稿复印)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复印件按原稿复印) 9、发改委项目批复文件 10、自然资源部门土地权属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11、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2、建设项目建施竣工图 13、审定的建筑工程立面效果图(盖审核章的原件)、批复文件及实景照片(5寸左右,正面、立面、背面) 14、定线及建筑标高确定测绘记录表 15、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16、绿化达标完结确认函 17、消防验收意见书 18、房产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 19、其他相关部门确认函(地名办、邮报箱、社区及卫生服务用房、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沿街亮化等) |
7个工作日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