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加快科技进步载体建设,以科技进步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和转型,加快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步伐,2019年4月25日由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印发实施《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奎独开管发〔2019〕18号)。并于2023年4月27日修订印发《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奎独开办发〔2023〕9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新党发〔2020〕23号)任务部署,结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伊州科字〔2022〕16号)、《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奎独经开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企业和一线科技人员,加快树立以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评价导向,推动产出更多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经发局与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共12条。有2条属于新增内容,主要体现解释权归属及废止之前文件;有3条属于补充修订,即在原奖励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有5条属于文字改动,未作本质修改。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支持研发费用后补助。按自治区给予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
(二)增加对企业的奖励方式。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奖励。1.对协助创新主体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前期辅导,完成科技项目服务管理合同签订的奖励1500元/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后(包含实施过程管理服务、项目中期检查辅导)奖励1000元/项,项目验收合格(包含项目验收结题辅导)奖励1000元/项;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验收管理服务(均一次性通过形式审查)奖励1000元/项。
2.协助企业签订境外、区外、区内产学研合作协议并成功实施的,分别给予2000元/项、1500元/项,1000元/项的一次性奖励。
3.协助开发区企业参加科技相关展会奖励500元/家。
4.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成功引入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开发区奖励5万元/家,协助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万元/家、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万元/家;协助企业归集研发费用并按企业享受自治区补助资金的10%进行配套奖励;协助企业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并确保该年度在有效期内的奖励1000元/家;协助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奖励1000元/家;协助企业成功组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创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5万元/家。
5.协助企业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奖励500元/项,协助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奖励500元/件,协助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等科技奖项奖励500元/项。
三、奖励范围
在开发区内创造产生并实施运用的科技创新技术,包括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科技创新项目等。有明显失信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奖励。
四、企业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原件和复印件等,报至经济社会发展局审核并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由开发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至申请主体。奖励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科技经费奖励或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