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日期:2023-12-14 17:12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近日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行为由谁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和方式是什么,监督结果如何处理……11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新闻发布会现场。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张磊摄

行政执法行为由谁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作为统筹行政执法的有力抓手,对于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这需要处理好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间的关系,厘清概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周勤说。

《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作出界定,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上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在监督主体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这意味着,政府对各级部门有监督权,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

“《条例》同时体现出合力监督。”周勤表示,《条例》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调各方监督,规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等方面的监督;并与专项监督相衔接,规定行政复议、监察、审计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核心,对此,周勤说,《条例》采取总括、分列及强化重点的方式作出详细规定。

一是总括性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及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二是列举性规定,对前所述三类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逐一分项列明。三是突出监督重点,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重点监督的内容,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周勤介绍,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是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有效实施的保障。对此,《条例》从四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加强智能化监督,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依托一体化平台建立健全智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开展行政执法行为在线动态监测、督办评查、效能评级、问题处理等工作。

二是统筹安排部署,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

三是规范监督方式,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可通过抽查、暗访、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手段增强监督实效。

四是细化行政执法监督的措施,通过列项方式明确了听取被监督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有关文字、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七项监督措施。

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结果如何处理?

监督结果的处理,是衡量监督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整改的戒尺。周勤介绍,《条例》通过层层递进的方式从五个方面强化监督实效,严格刚性约束。

一是列明问题责令整改。《条例》针对被监督机关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不规范等七种情形,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被监督机关限期自行改正。

二是明确整改落实时限。《条例》规定: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是强化监督实效。《条例》规定:被监督机关逾期未改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制发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被监督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撤销行政行为等。

四是强化监督结果运用。《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作为被监督机关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被监督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相关人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五是增强刚性约束。《条例》针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等七种情形,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让《条例》更好落地见效?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庄淑君表示,将抓住“关键少数”和执法队伍,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体系,研究法治政府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畅通监督渠道,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执法监督员制度,倾听群众对执法工作诉求。“还将根据工作实际,邀请人大代表、工商联代表等参加监督活动。”她说。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阿依夏木·玉努斯表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多种方式解读阐释《条例》,督促各地各部门各方面深刻理解和把握《条例》的重点内容;适时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人大代表法律法规培训,使其掌握、理解和运用《条例》,代表人民行使好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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