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独开办发〔2023〕8号
《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1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设立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管委会出资授权的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发起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倍数效应,围绕开发区“6611”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开发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领域,推动精细化工、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纺织服装等重点领域并形成集聚发展态势,同时培育和推动半导体、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电等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开发区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开发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园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开发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存续期6+4年,总规模10亿元,首期出资2亿元。
第六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金、投资收益及其他,根据引导基金对优质产业的投资进度,采取总额认缴和分期出资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出资到位。
第七条 引导基金以母基金形式存在,采取委托管理方式运作。母基金公司负责财务管理、风险监督、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利润分配等工作。委托自治区具有丰富基金管理经验的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母基金业务运营,托管具体内容由母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签署协议约定。
第八条 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开发区管委会(或授权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牵头拟定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基金的投资领域、方向、市场化退出机制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引导基金可直接投资或跟进投资开发区重大或专精特新产业项目。
第三章 基金阶段参股
第十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基金进行增资,不以控制和长期持有为目的。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对开发区重点产业链建链强链延链补链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子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引导基金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做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第十二条 子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三条 设立子基金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应按照有限合伙制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共同组建;
(二)须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及统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须选择在奎屯境内设立并具有相应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具体由托管协议详细约定)。
(四)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投资于开发区范围内注册企业(包括投资后引进并注册到开发区的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具体比例在协议中明确。
子基金投资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子基金直接投资于注册地为开发区的企业;
2.子基金投资于开发区以外注册的企业,该企业在基金投资期内将注册地迁往开发区,并承诺3年内不迁出;
3.子基金投资于开发区以外注册的企业,该企业于基金投资期内在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大于50%);
(五)子基金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六)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实际到位基金规模的30%,占股一般不得超过20%,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七)子基金投资于奎屯市及开发区外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子基金规模的20%;
(八)子基金可单独成立项目子基金;
(九)子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子基金投资进度及实际用款需要同比例出资到位;
(十)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合伙协议或章程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所管理基金实缴规模的2%/年;
(十一)各子基金其他方面要求。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和备案管理,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产业基金总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奎屯,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六)各子基金其他方面的要求。
优秀基金管理人单独或同开发区国资公司合资组建在开发区注册成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经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条件可适当放宽。
对于承诺投资在开发区内企业的资金超过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1.5倍的子基金管理公司,在遴选时适当加分。
第十五条 子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子基金主发起人的退出时间不先于引导基金;
(二)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
(三)引导基金应根据出资规模在子基金委派观察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享有一票否决权;
(四)若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引导基金应要求子资金管理机构应及时改正纠偏,否则引导基金有权提前退出子基金。
第四章 基金直接投资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直投是指对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一)直投企业必须是在本辖区注册成立并纳统,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二)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累计投资规模不超过引导基金认缴规模的20%;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引导基金只进行一次投资,持股比例不超过被投资企业的20%。
涉及开发区重点行业、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可适当突破持股比例限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取得相关依据文件后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基金跟进投资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跟投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跟投企业应为开发区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质产业企业,跟投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价格相同,持有跟投企业股权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引导基金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投,投资规模不超过子基金投资规模的20%。引导基金与资金合计投资规模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的33%。
跟投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跟投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有权但无义务随时退出,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九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引导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向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的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自治区或伊犁州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约定事项进行前置性复核。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未遵守本办法要求和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的;
(二)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事项的;
(五)其他可能对引导基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委托本地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及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从事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合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现金类理财产品、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提高资金存放收益。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季度向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基金管理公司在提前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查阅跟投企业和子基金的会计账簿,有权聘请审计机构对跟投企业和子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和子基金接受审计、财政以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风险控制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
(二)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综合评估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
(三)基金投资是否存在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子基金绩效评价以其运营情况绩效评价为基础,评价内容一般应包括政策效益、投资效率、投资效果、规范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资产总规模;
(二)基金管理人投资业绩;
(三)基金管理人投资领域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运作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机构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等违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是否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是否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
(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评价具体指标和分值权重根据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的不同政策导向、投资方向实行差异化设置。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每年在审计后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费,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收取,原则上年度管理费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2%。
第三十五条 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