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对进一步完善我区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粮食储备安全,提升储备调控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调节市场、稳价保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压舱石”。原《办法》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推进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规范储备粮管理,保障全区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形势也发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应对新时代粮食安全挑战的需要。近年来,特别是新冠感染疫情在全球爆发以来,各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给粮食安全带来风险挑战。为积极应对新时代粮食安全问题,需要从行政立法的维度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予以谋划。
二是深化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在储备规模动态调整、轮换管理、承储企业经营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地方储备粮运行机制,修改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规章内容。
三是加强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衔接的需要。2021年4月15日施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政策性粮食规范管理、禁止性行为、违规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办法》应当与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衔接,保持一致。
四是推动我区储备粮安全管理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实践中,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针对粮食储备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将近年来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实践中的有效经验进行总结提炼,作出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着重就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设计,明确地方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办法》附则明确各州、市(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以制定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油储存、轮换具体办法。
二是关于管理体制。《办法》明确地方储备粮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州、市(地)、县(市、区)级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自治区实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级储备粮计划和所需资金,建立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等动态调整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并保障储备粮财政补贴、质量检验监测等费用。明确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进行运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同时,鼓励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三是关于计划管理。《办法》明确地方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负责拟定自治区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本级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储备规模,其中成品粮储备规模应当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定。明确储备粮原粮品种主要为小麦,食用油品种主要为葵花油、菜籽油等,成品粮油品种主要为小麦粉、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油。
四是关于储备安全。《办法》明确承储企业应当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六项条件。明确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等六项应遵守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承储企业禁止行为等。
五是关于轮换制度。《办法》明确地方储备原粮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地方储备成品粮油轮换采取常储常新的轮换方式,库存实物始终保持在保质期内。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最多可以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不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明确轮换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并按照同品种、同地点(库点)的要求进行轮换。
六是关于动用程序。《办法》明确动用条件、动用方案、动用顺序、组织实施、补库要求等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本级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明确各级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顺序。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动用方案,明确地方储备粮动用后要及时补足,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七是关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地方储备粮信息监控网络,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地方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明确粮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农发行的监管职责和检查职权。明确对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对承储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