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印发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新粮规〔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粮食市场主体更为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更加活跃。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是顺应粮食购销形势新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的重要举措。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二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配套制度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6个部分,包括总则、办理程序、管理要求、监管方式和内容、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全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在自治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均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收购企业可以现场提交备案材料,也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进行备案及备案变更。
收购粮食企业不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以及备案后不按规定上报粮食收购品种和数量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