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8日,《自治区国有地方储备粮食企业溢余粮处置操作指引》(新粮规〔2022〕1号,以下简称《指引》)印发,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溢余粮处置提供了遵循。
一、出台《指引》背景是什么?
全区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在企业自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清查以及多次专项督导调研中发现,国有粮食企业溢余粮情况比较普遍,而且产生的溢余粮多数没有在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中体现,处置不规范,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制定《自治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溢余粮处置操作指引》,有利于规范溢余粮处置,堵塞相关制度漏洞,防止“小粮库”“小金库”等问题。
二、《指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一是《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9年第5号);二是《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国粮财〔2021〕281号)。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着条款清晰、便于操作的原则,本指引由溢余粮的适用范围、概念定义、计算方法、工作要求、禁止事项、溢余粮填报、审批程序、留存及抄报、保管账记录、统计账记录、入账价格、财务账记录、防止“小粮库”“小金库”、兜底事项等15条内容组成。核心内容是明确了溢余粮产生后如何集体研究审批,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如何规范记录,明确提出禁止性事项等,企业也可以根据本指引,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流程。
四、《指引》有哪些创新内容?
一是明确了溢余粮处置的规范操作流程;二是明确出现溢余粮要在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中如实反映,防止出现“小粮库”“小金库”问题。三是明确溢余粮处置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溢余粮处置操作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