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规范我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需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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