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使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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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办理效率,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申请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我局现有的,不需要我局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 (二)我局不承担为申请人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职责。 (三)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应公开信息。 (四)本系统不受理工作或政策咨询、合法性质疑、法律状态确认、投诉举报或信访等事项。例如:“某某工作/标准的法律依据或有关法律法规”“某某是否收录我国药典,是否食药同源”“某某标签不规范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某某物质可否添加到食品中”等实质上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 二、申请的提交 请按照下列要求提出申请: (一)详细、真实、准确地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等信息; (二)尽可能详尽、准确地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并提供可以确定相关信息的线索(如文件标题、发文字号等); (三)明确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及方式; (四)一张申请表只填写一项申请内容。 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要求或申请不明确等原因导致申请被退回或无法及时得到处理。 三、申请的答复 我局对符合要求的信息公开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四、隐私保护 我局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除非申请人授权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我局不向第三人公开、提供或透露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五、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答复内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申请人恶意修改和使用我局提供的信息,申请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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