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机构职能、行政决策、政策法规、行政职权、行政执法、规划财务、工作动态、人事信息等。
  (二)公开形式
  1.政府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mpa.xinjiang.gov.cn/);

  2.政务新媒体:“新疆药品监管”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 
  联系电话:0991―4336439 
  传真号码:0991―4336321 

(二)申请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请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发送至政府信息公开邮箱2320201083@qq.com(发送邮箱后请致电0991-4336439进行确认)。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表》可以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信函到达本机关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发送传真的方式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请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发送传真至0991-4336320(发送传真后请致电0991-4336439进行确认)。申请信息传真到达本机关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包括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应当详尽、明确。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根据申请内容的属性,及时答复申请人。本机关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处理申请,若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本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4336439 
  传真号码:0991―4336321 

电子邮箱:2320201083@qq.com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联系电话:0991-2817459,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邮政编码:830004),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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