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稽查工作部署安排。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制定并落实职责范围内“放管服”改革有关措施。
2.组织拟订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
3.贯彻执行国家药监局制订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管理制度,监督实施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
4.负责指导并督查督办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查处工作;统筹协调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的案件查处工作。
5.负责查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
6.负责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协调推动与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等司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7.负责落实国家药监局安排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检任务,组织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
8.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发布质量公告。
9.负责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工作。
10.牵头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等综合性整治工作。
11.牵头组织并落实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工作。
12.牵头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安全消费维权相关工作。
13.牵头组织并落实自治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交办的相关工作。
14.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
负责人:胡 斌:0991-4336393
案件查办:0991-4336345
综合执法:0991-4336240
投诉举报:0991-4336092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991-4336342
工作时间: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作息时间: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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