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关于统筹推进中职院校医务室建设的建议》(第081〔教课文卫〕类,代表编号及姓名:013 叶尔太·沙布尔别克)收悉,自治区药监局党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核实情况、回访代表意见、研究工作措施,经认真讨论,现将办理工作措施及计划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使用安全监管。代表建议:“四、加强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医务室的监督管理,……并明确该企业代为养护寒假期间学校医务室的库存药品”相关内容涉及我局监管事权范围。
二、回访情况
2022年2月24日16时,我局电话联系提案代表,一是表明我局对建议的重视程度和积极回应的态度;二是反馈我局对建议办理的工作计划和拟定的处理措施;三是感谢代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再次征求意见建议。提案代表对该事项解决措施表示满意。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履行药品安全政治责任。
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关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结合监管事权将代表建议内容纳入自治区药品监管年度重点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监督抽验计划和年度考核指标,高位推动、逐级落实,切实维护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在充分采纳人大代表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区药品质量风险研判评估情况,将加强学校卫生室药械质量监管纳入药械日常监管和年度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部署落实。
1.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药械经营环节专项检查等工作。将2021年新开办、投诉举报频次高、严重或屡次违法、抽检检出不合格品种等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将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学校卫生室及连锁特许加盟店列为重点检查环节,加强监管频次力度,确保我区药械流通质量安全。
2.联合自治区卫健委开展医疗机构药械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覆盖学校、托老、托幼机构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私营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个体诊所等对象。
3.在地方监督抽检计划中增加学校、托老、托幼机构卫生室等重点环节的抽样批次,严厉查处抽检中发现的药械违法行为。
(三)持续巩固监管工作成效
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机构药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药监药〔2021〕71号)要求,在2021年基础上,2022年、2023年,继续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全区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民营医院、美容机构、各类诊所和学校、托老、托幼机构卫生室药械规范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持续巩固治理成果,完善药械使用量监管长效机制。
四、办理工作计划
(一)制定年度监管计划
结合代表建议内容制定《自治区药品监管重点工作》《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自治区地方监督抽验计划》《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各级监管责任,逐级推动落实,年终考核评价。
责任部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22年3月
(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1.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查严防严控质量安全风险,确保我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
2.开展药械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检查,以特殊管理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自治区“2+N”中选药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械、疫情防控用药械、冷藏冷冻储存药械为重点,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药械购进渠道、质量管理措施以及冷链药械储存、运输及使用等重点环节,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联合自治区卫健委对自治区级医疗机构(15家)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州、市)药监部门联合当地卫健委对辖区内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2021年地市级医疗机构专项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回头看;各级药监部门开展辖区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药械使用日常监管,重点关注乡镇卫生院、私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和学校、托老、托幼机构卫生室药械规范使用管理情况。
责任部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部门)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三)开展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提高抽检的针对性、靶向性,全区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共1550批次,其中自治区本级抽检50批次,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药监部门)抽检1500批次;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含医疗机构制剂)830批次,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720批次。医疗器械抽检200批次,其中生产环节63批次,流通环节137批次。
责任部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部门)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四)监管效果评价
将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监管工作,特别是人大代表建议中涉及的学校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监管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参考依据,确保建议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部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请将报告转主办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汇总。
联 系 人:高勇
联系电话:0991—43366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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