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新药监药〔2019〕64号),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特许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写格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特许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保持一致,企业加盟具体内容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变更记录内记录。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统一为零售(连锁总部)和零售(连锁门店)。
三、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中许可证编号规则依据《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执行。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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