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按照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我区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按要求递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和承诺书(详见附件2),经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即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
二、通过告知承诺审批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当严格履行承诺,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有关要求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告知书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承诺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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