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规范我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需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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