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规范我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我局组织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特此通告。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