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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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MB197187X/2024-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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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新)药监药处罚〔2024〕1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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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药处罚〔2024〕1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12 18:07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新药监药处罚〔2024〕12号

新疆海王医药有限公司

魏滨

向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单位(人员)提供药品。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4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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